包头残疾人犯罪律师

-于子峰

15848838885

于子峰-包头残疾人犯罪律师照片展示

于子峰律师
  • 所属律所:

    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1502202310581468

  • 联系电话:

    15848838885

  • 联系地址:

    包头市高新区黄河大街19号金融广场A座17楼1715

快捷留言
1584883888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残疾人犯罪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刑事案件书面辩护词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3日 来源: 包头残疾人犯罪律师 浏览:366
[导读]:   于子峰律师,包头残疾人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

  于子峰,包头残疾人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行为是刑法中每一种具体罪名的客观表现形式。实践中,被认定属于犯罪行为的,需要符合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对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个普遍的规定,刑法中每一个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都可以参照这规定。下面,就来为你解答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对于刑法中四百多种罪名的认定,每一个具体罪名的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都需要符合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这四个方面才能认定属于犯罪。关于犯罪行为的掌握对于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书面辩护词是什么

刑事案件书面辩护词是什么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的文书。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辩护词的处理需要自己的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条例,否则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失去积极的意义,因为此类问题的处理需要严格的遵循有关的的法律条例,一旦有关人员违反,就会导致自己的问题无法及时的处置,但是问题的关键还是自己的证词充分,较为有利。






于子峰-包头残疾人犯罪律师照片展示
  • 文章来源:包头残疾人犯罪律师
  • 作者:于子峰[内蒙古-包头]
  • 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5848838885

全国服务热线

15848838885
于子峰律师微信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